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逊克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6-01-22 15:31 来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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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通知》(黑消〔2023〕333号)及黑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黑市安办发〔2025〕107号)要求,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部分单位(场所)变动情况,现启动我县2026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工作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一)新成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界定标准》未申报的,应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界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纳入监管范围。

(二)2025年界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仍符合《界定标准》要求的,继续作为重点单位;因各种原因关闭、歇业、经营法人变更、资产被合并、依法注销或由于规模变化等不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予以撤销。

(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由于单位发展、规模变化或界定标准调整等原因,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督促申报界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纳入监管范围。

(四)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有关要求,对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达到《界定标准》规模的,应当界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五)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至少全部检查一次,并对消防救援机构排查掌握、行业部门摸排发现的规模相对较大的一般单位,消防救援机构及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数据库,实施随机抽查;公安派出所应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个体工商户、村(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三管三必须”及《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强化对本辖区、本行业单位的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对公安派出所书面移交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消防救援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查处。公安派出所对排查发现社会单位符合《界定标准》或火灾危险性和管理难度明显高于公安派出所监督范围的,所属公安机关应及时与消防救援机构沟通,明确管理责任,杜绝失控漏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六)对已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下调监督等级时,消防救援机构应逐一说明理由,并书面报黑河市消防救援支队。已被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尚未整改的重点单位不得下调监督等级。

附件:1.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2.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

      3.单位排查汇总表

      4.黑河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5.2026年逊克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逊克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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